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因尚在服刑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最近2年並無所得資料,名下汽車年份分別為1986年、1992年,年代久遠,殘餘價值甚低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確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