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洪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芮瑀
- 訴訟代理人
- 蕭宇軒
- 被告
- 陳坤昇
祝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同法第24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祝智龍住所地在臺東縣,固屬本院管轄,惟被告陳坤昇之住所地則在臺北市中正區,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而被告復已具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經原告具狀表示同意並同為聲請移送該法院管轄(本院卷第30、31、35頁),堪認兩造間業就本件訴訟達成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合意,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