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義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景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乃非財產權訴訟,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