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0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盧怡秀朱家寬徐晶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義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景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乃非財產權訴訟,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朱家寬

                  法 官 徐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