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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

聲請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因尚在服刑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最近2年並無所得資料,名下汽車年份分別為1986年、1992年,年代久遠,殘餘價值甚低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確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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