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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7號

聲請人
陳乃新
相對人
廖銀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貳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13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89162,內載金額新臺幣627,740元,到期日為103年5月19日,未載付款地,發票地為臺東縣成功鎮○○路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