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睿祥即歐陽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權英
- 訴訟代理人
-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4,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