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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盧怡秀徐晶純趙彥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歐睿祥即歐陽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彭權英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4,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