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麗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238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238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