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麗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5,238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