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號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被 告 陳正彥即鈞柏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35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