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瑞懿
- 原告
- 陳盈如
- 原告
- 陳穎儀
- 原告
- 陳盈貞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聰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晉勳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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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