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鋅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秀暳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105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