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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憶忠郭韶旻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家隆
即被告
柯復成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楊惠禎
原告
楊閔雅
原告
楊淨琇
原告
楊政龍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