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謝志昌
上列聲請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 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反訴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其經由本院拍賣程序買受之臺東縣○○市○○路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就被告管理之坐落臺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之斜線部分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而系爭土地之租賃期間自民國102 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止,每年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而反訴原告係自104 年8月4日取得系爭房屋,依此核算,反訴原告主張對反訴被告之租賃權利存續期間即為自104 年8月4日起至租期屆滿為止,共約35 個月,租金總額為10萬5,000元【計算式:(3萬6,000元÷12月)×35月=10萬5,000 元】,而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之斜線部分土地之價額為418萬6,130元,租金總額並未超過租賃物之價額。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聲請人提起反訴,並繳納訴訟費用1萬7,335元,從而,本件計溢收裁判費1萬6,225元(計算式:1萬7,335元-1,110元=1萬6,225元),應予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