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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鋅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謝秀暳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105年度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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