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英科
- 送達代收人
- 許龍升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梁皓翔
梁智修
梁宏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即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