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李尤愛仔
- 被上訴人
- 李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4,08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55,7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