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仁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0日105年度重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9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