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林淑娥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翁許貴蘭
- 即原審被告
- 宋青縈
- 訴訟代理人
- 廖猷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3日107年度訴字第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參酌上訴人原審陳報之爭執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據以認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