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高明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振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0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1,99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