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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廖建彥郭玉林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玉林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