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