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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
曾耀銘
即被告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92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