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臺東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曾耀銘
- 即被告
- 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928,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