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葉世吉
- 被上訴人
- 賴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0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上訴人賴新福、被上訴人葉世吉」,應更正為「上訴人葉世吉、被上訴人賴新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