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陳燕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東小字第二四九號事件於一○七年五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期日當日緊張,有詞不達意、疏漏,希望補正及補充,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返還價金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經查,上開事件經本院簡易庭審理中,尚未確定,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原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而取得法庭錄音得以維護其程序法上舉證攻防之法律上利益,是以,聲請人聲請交付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並應由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負擔費用。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