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快三電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陳燕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23日106年度東小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