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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葉世吉
被上訴人
賴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0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上訴人賴新福、被上訴人葉世吉」,應更正為「上訴人葉世吉、被上訴人賴新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