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2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公務所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