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培松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饒慶鈴
- 訴訟代理人
-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5,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