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吳家玉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 被告
- 施美瑜
- 被告
-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信雄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即記載請求連帶給付,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連帶給付,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