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興
- 相對人
- 駱瑞蓮
- 相對人
- 駱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駱瑞蓮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駱瑞蓮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駱瑞蓮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並載明由相對人駱瑞鈴擔任本票保證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利息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部分,其所提出之票據均未記載約定利率,依首開法條規定及票據文義性,其請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部分聲請於法未合,又,本件相對人駱瑞鈴非發票人,不得適用票據法第123條為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0│105年3月30日 │19,0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1月8日 │CH-No-754076 │ │ │0│ │ │ │ │ │ │ │1│ │ │ │ │ │ │ ├─┼───────────┼─────────┼───────────┼───────────┼────────┼──┤ │0│106年8月27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1月8日 │TH-0000000 │ │ │0│ │ │ │ │ │ │ │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