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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聲請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相對人
駱瑞蓮
相對人
駱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駱瑞蓮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駱瑞蓮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駱瑞蓮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並載明由相對人駱瑞鈴擔任本票保證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利息均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部分,其所提出之票據均未記載約定利率,依首開法條規定及票據文義性,其請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部分聲請於法未合,又,本件相對人駱瑞鈴非發票人,不得適用票據法第123條為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    │
├─┼───────────┼─────────┼───────────┼───────────┼────────┼──┤
│0│105年3月30日          │19,0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1月8日          │CH-No-754076    │    │
│0│                      │                  │                      │                      │                │    │
│1│                      │                  │                      │                      │                │    │
├─┼───────────┼─────────┼───────────┼───────────┼────────┼──┤
│0│106年8月27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1月8日          │TH-0000000      │    │
│0│                      │                  │                      │                      │                │    │
│2│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3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