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勝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