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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民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