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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2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經查:被告公務所所在地係在宜蘭縣三星鄉,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公務所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