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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3號

上訴人
王勝標
上訴人
林聖峯
上訴人
王明展
被上訴人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楊維銘

      高宇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個別請求之金額,即上訴人王勝標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上訴人林聖峯為1,000,000元、上訴人王明展為1,0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16,350元、16,350元;另上訴人共同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共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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