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王勝標
- 上訴人
- 林聖峯
- 上訴人
- 王明展
- 被上訴人
- 臺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饒慶鈴
- 訴訟代理人
- 許仁豪律師
楊維銘
高宇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個別請求之金額,即上訴人王勝標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上訴人林聖峯為1,000,000元、上訴人王明展為1,0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16,350元、16,350元;另上訴人共同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共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