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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4號

原告
謝清彥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05月14日以108年度國字第04號裁定命原告在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本院卷第50頁:送達證書回證)。雖原告併對本案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在該駁回抗告確定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本案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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