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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鍾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培松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5,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