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施婉慧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趙昕南
- 即原審被告
- 黃福魁
- 即原審被告
- 李韻儀
- 即原審被告
- 吳淑倫
- 即原審被告
-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 法定代理人
- 李吉崇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維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文化部
- 法定代理人
- 鄭麗君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芬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0日108年度訴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其上訴利益變更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