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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施婉慧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趙昕南
即原審被告
黃福魁
即原審被告
李韻儀
即原審被告
吳淑倫
即原審被告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李吉崇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維玲
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0日108年度訴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其上訴利益變更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