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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麗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邱定輝
上訴人
花曹阿伴
上訴人
徐友弘
被上訴人
楊孟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8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萬4,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