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夷將.拔路兒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慧律師
- 被告
- 黃世志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陸、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112元及自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陸、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102元及自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因將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認定原告對被告所得主張起訴前5年期間之不當得利13,102元【計算式詳判決乙、伍、二㈠1.所示,判決原本、正本第14頁第20行以下】,於綜上所述段誤寫為13,112元,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