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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上訴人
賴念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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