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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郭玉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告
吳家玉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告
施美瑜
被告
財團法人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訴訟代理人
賴志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起訴狀即記載請求連帶給付,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記載連帶給付,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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