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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楊憶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妙芬

      陳鑫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俊明、陳金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444萬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