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妙芬
陳鑫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俊明、陳金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444萬6,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逾期未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