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 原告
- 邱忠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振律師
- 被告
- 邱忠賢
邱詩偉
邱威琋
邱藝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邱詩偉
邱威琋
邱藝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