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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憶忠施伊玶李立青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仁

      許郁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