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