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泰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仁
許郁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