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來助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念閩
- 被上訴人
- 賴○○
- 被上訴人
- 上 一 人 賴明杰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賴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2,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