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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柏仁

抗告人
鍾兆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字敏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