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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
    蔡福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蔡福雄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核對聲請人資料及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2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100 003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 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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