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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3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東司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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