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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兆翔

聲請人
蔡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06月0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之規定,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知本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股  02 同上 88NX-0000000-0 1 100股  03 同上 88NX-0000000-0 1 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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