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邱惠美即常金工程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邱惠美即常金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