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羅全志
- 相對人
- 蔡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票號:CH0000000),內載憑票無條件擔任兌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26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2,2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1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